海东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
各县(区)红十字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青海省红十字会人道临时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规范开展人道、大病等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条 人道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本市人群,享受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的报销、救助等之后仍存在人道危机需求的人群。
第三条 人道救助的原则
(一)以属地救助为主,实行分级救助;
(二)同一救助对象两年内只享受一次救助;
(三)以救急、救困、救灾等为主。
第四条 人道救助资金来源
(一)“博爱一日捐”募捐资金;
(二)定向捐赠资金;
(三)上级红十字会拨付的救助资金;
(四)各级财政专项救助资金;
第五条 救助金额度
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救助金标准分为六个档次:
1.一般临时人道救助,根据病情或家庭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以下救助;
2.当年个人承担医疗费或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至3万元的,救助金额度为2000元;
3.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家庭财产损失3万元至5万元的,救助金额度为3000元;
4.当年个人承担医疗费或家庭财产损失5万元至10万元的,救助金额度为5000元
5.当年个人承担医疗费或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救助金额度为8000元;
6.如遇特殊情况,需提高救助额度,由业务部门提出救助意见,提交党组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人道救助金限额
原则上每个申请人的救助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定向捐赠除外),癌症等重大疾病根据病情和困难程度可适当提高救助金标准,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七条 人道救助方式
重大疾病和意外灾害等的人道救助资金由市与县(区)红十字会按分级承担。各级红十字会按照逐级申报的程序进行申请救助。一般性人道救助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捐赠款物分级管理原则,由县(区)红十字会负责承担。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救灾资金实行全市红十字系统统一调配制,各县(区)红十字会积极配合。
第八条 人道救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求助人向所辖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写《海东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审批表》。说明生活困难情况,提供户籍(居住证)、身份证、家庭困难证明、相关医疗证明等资料由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核实。
(二)受理。由所辖区红十字会受理、审核并上报,经各级红会研究后,提交党组同意后给予救助,对于因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的,予以先救助,后补办手续。
(三)审核。各级红十字会要逐级认真审核求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严防虚报冒领和瞒报、谎报情况发生。对资料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应指导求助者补全、补齐相关资料。
(四)发放。经各级红十字会对《海东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重大疾病和意外灾害等特殊情况的救助申请由市红十字会召开党组会研究,提交党组会议同意后,与区县红十字会共同慰问救助。
救助金发放原则上以银行转账为主,不得直接发放现金,情况特殊(残疾人、老年人、偏远山区等)可发放现金或委托他人代领,但必需提供申请人、委托代领人身份证并登记、签字、摁手印,并附相关照片资料。如在救助程序未完成前,受助人已过世,将取消救助款的发放。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或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或复印件;
2.疾病证明。求助人需提供由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
3.灾害情况证明。受灾情况说明和图片(影像)资料。
第十条 严格救助金发放管理,接收各级审计、财政和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海东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